关于《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》的政策解读和起草说明
市政府:
我市《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》(四政办发2014【19】号)于2014年11月26日颁布已近两年时间,按照规定该暂行办法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,为更好推进我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深入开展,因此对办法进行了修订,转为我市《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》,我们参照《吉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(暂行)》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,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,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,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,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,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。
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(以下简称购买主体)是市政府各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、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。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,也可根据实际需要,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。
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(以下简称承接主体),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免予登记社会组织、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,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、机构等社会力量。
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、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。政府新增或临时性、阶段性的服务事项,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,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。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,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、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,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。
为规范和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,进一步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》(国办发【2013】96号)、《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》(吉政办发【2014】6号)精神,规范和推进我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,恳请该《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》以市政府名义发布。
以上妥否,请审定。
附件:
1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(国办发【2013】96号)
2、《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》(吉政办发【2014】6号)
四平市财政局
2017年12月15日

